總平面佈置、建築耐火等級、平面佈置中的防火防煙分區劃分、安全疏散設計、防排煙和防爆洩壓等。
01. 建築分類:
高層建築分為兩類:一類高層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見《高規》第3.0.1條。
其餘建築分為工業建築、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含9層)、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築、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地下民用建築。見《建規》第1.0.3條。
02. 耐火等級:
單、多層民用建築及工業建築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一、二、三、四級。《建規》第2.0.1條
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分為二級:一、二級。《高規》第3.0.2條
03. 消防間距: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1、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室外變、配電站與建築物、堆場、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0、汽車加油機、地下油罐與建築物、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3.11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涉及的有關防火間距分別見表4.2.1、第4.2.2條~4.2.4條和表4.2.5、第4.2.6條、表4.2.7的有關規定
04. 消防車道:
1、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均應設置穿過建築屋的消防車道。
2、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佔地面積超過3000m2 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宜設環行消防車道
3、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 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4、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淨寬和淨高不應小於4m;門垛之間的淨寬不應小於3.5m。
5、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翟幌礙物時,其淨高不應小於4m。
6、環行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相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供大型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面積不應小於15m*15m。
05. 高層民用設計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1、高層民用建築的周圍應設環行消防車道。當設環行消防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民用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高層民用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道、
2、高層民用建築的內院和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距離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宜大於5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淨寬不應小於4m,
5、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m*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於18m*18m。
6、穿過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道,其淨寬和淨高均不應小於4m。
06. 消防登高面:
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佈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
07. 登高場地:(此條供參考)
登高場地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應在登高面一側整邊佈置寬度不小於8m的登高車操作場地;如確有困難,應在其登高面一側佈置不小於15m*8m的登高車操作場地,其最外一點與建築邊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大於10m。
08. 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的建築宜設置消防控制室(《建規》第10.3.3條);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煙、排煙設施的高層建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高規》第9.4.5條)。
2.獨立設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內的底層或地下一層,應採用耐火極限分別不低於3h的隔牆和2h的樓板,並與其他部位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入口處應設置明顯標誌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風管在其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
消防控制室內嚴禁與其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穿過 。
消防控制室周圍不應佈置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
09. 鍋爐房
僅指與民用建築配套的非獨立鍋爐房。《高規》中第4.1.2.2條要求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的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
10. 變壓器室
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直接設直接對外的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不燃燒體的防火挑簷。《高規》第4.1.2.2條。自審表上應反映出變壓器室設置在建築物中的位置。
11.柴油發電機房
柴油發電機房可佈置在高層建築、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並應符合《高規》的第4.1.3條的有關規定。
自審表上應反映出柴油發電機房設置建築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設置火災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設施。
12.可燃氣體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並應符合《高規》第4.1.9條的有關規定。
2.燃氣管道不應設置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但在住宅中可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內。
13. 防火分區
13.1面積規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見《建規》第5.1.1條和表5.1.1、第5.1.2條和第5.1.3條。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見《建規》第3.2.1條和表3.2.1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見《建規》表4.2.1。
高層建築內的防火分區見《高規》的表5.1.1及第5.1.2—5.1.4條的有關規定。
14. 防煙分區
防煙分區是指以屋頂擋煙隔板、擋煙垂壁或從頂棚向下突出不小於500mm的梁為界,從地板到吊頂之間的空間。
擋煙垂壁是用不燃材料製成,從頂棚下垂不小於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擋煙設施。
分區面積(僅供參考)
防煙分區不宜大於2000m2,長邊不應大於60m。當防煙分區面積超過2000m2或長邊大於60m時,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梁劃分防煙分區 。
15. 防火牆兩側的門窗
第5.2.2條規定: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當水平距離小於2m時,應設置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16. 電梯井和管道井
《建規》第7.2.9條規定:建築物內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不燃燒體封隔,其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高規》第5.3.1~5.3.4條對電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有關要求。建築不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等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
17.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門、樓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
《建規》的第5.3.1條~5.3.7條作出了有關規定。
《高規》第6.1.1條、6.1.12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按照《高規》第6.1.13條的有關要求設置避難層 。
18. 疏散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高度不超過24m的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應按照《建規》第5.3.8條執行;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應按照《建規》第3.5.3條的要求執行;高層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按照《高規》的第6.1.5條(表6.1.5)、6.1.6條、6.1.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
19. 疏散走道的寬度
高度不超過24m的民用建築的疏散走道寬度應按照《建規》中的第5.3.9條、5.3.10條(表5.3.10)、5.3.11(表5.3.11)、5.3.12條(表5.3.12)、5.3.13、5.3.14條的規定執行。
廠房的疏散走道的寬度應按照《建規》第3.5.4條的規定執行;《高規》中的第6.1.8、6.1.9(表6.1.9)、6.1.10、6.1.11條對高層建築的疏散走道的寬度作出了規定。
20. 樓梯間形式
敞開樓梯間:是指建築物內有牆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
封閉樓梯間:是指用耐火建築構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
防煙樓梯間:是指具有防沿前室和防排煙設施並與建築物內使用空間分隔的樓梯間。其形式一般有帶封閉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陽台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等。
21.消防電梯
《高規》第6.3.1條規定:一類公共建築、塔式住宅、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過32m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應設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第6.3.3條的有關規定 。
22.建築構件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是由製成建築構件的材料的燃燒性能而定,不同燃燒性能的建築材料,其燃燒性能可分為三類:不燃燒體、難燃燒體和燃燒體。
根據建築耐火等級的要求確定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
23.承重構件
耐火極限:對建築構件按照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起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用小時表示。
自審表上關於承重構件一欄應將梁和柱的結構形式填上。
24.玻璃幕牆(《高規》第3.0.8條)
窗間牆、窗檻牆的填充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當其外牆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填充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
無窗間牆和窗檻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h、高度不低於0.8m的不燃燒實體裙牆。玻璃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25.消防給水系統
消防給水系統是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總稱。
室內消火栓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部位應按照《建規》和《高規》的有關要求。
2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人們為了早期發現通報火災,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撲滅火災而設置在建築物中或其它場所的一種自動消防設施。由觸發器件、火災報警裝置、火災警報裝置以及具有其他輔助功能的裝置組成的火災報警系統。
2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通常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通風系統、空調系統、防火門、防火捲簾、擋煙垂壁的相關設備聯動,自動或手動發出指令、啟動響應的滅火裝置。
28.防排煙系統
防煙系統: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或自然通風方式,防止煙氣進入疏散通道的系統。
排煙系統:採用機械排煙方式或自然通風方式,將煙氣 排至建築物外,維持煙區內一定能見度的系統。
防煙系統的自然通風方式
靠外牆的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自然通風面積不應小於2m2,並應保證該樓梯間頂層設有不小於0.8m2的自然通風面積。
防煙系統的自然通風方式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自然通風面積不應小於2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m2。
避難層(間)應設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且每個朝向的自然通風面積不應小於2m2。
排煙系統的自然通風方式
隔間面積小於500m2的房間,其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應不小於室內面積的2%。
設有噴淋的大空間辦公室、汽車庫,其可開啟外窗面積應不小於室內面積的2%。
防排煙系統的自然通風方式
其他採用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應通過計算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開窗角大於70℃ 時,其面積可按其窗面積計算;
2、當開窗角小於70 ℃ 時,其面積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當採用側拉窗時,其面積應按開啟的最大窗口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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